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876号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2291号民事判决,先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与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