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2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宗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东周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R45CRXW。
法定代表人:项鸣,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市兴柯桥夏镇-夏福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41088311。
法定代表人:钱钢,负责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高 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琦
书 记 员  任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