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刘明辉,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4108831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钱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明辉、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2349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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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丽云
审判员 邹江川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