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3执52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民终2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4063183.78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589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绍兴袍江世纪广场东区16幢一单元1201室的不动产(权证号:袍江13283号)。2020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除***已支付的25万元外,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再支付350万元作结。款项支付方式: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120万元,9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10月31日之前支付20万元,11月20日之前支付20万元,12月31日之前支付20万元,2021年2月11日之前支付150万元。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7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0)浙0603执529号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