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12449号
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68号华铁创业大楼1幢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58.42元,由原告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