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11894号
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1118号中物国际3号楼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85元,由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