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864号
原告:泸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滨江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泸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泸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7.43元,由原告泸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