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克什***经棚镇富元螺丝轴承大全商店、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9141号 原告:克什***经棚镇富元螺丝轴承大全商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经棚镇滨河路腾达商城第二厅后库。 经营者:***,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煜雷,四川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克什***经棚镇富元螺丝轴承大全商店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克什***经棚镇富元螺丝轴承大全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克什***经棚镇富元螺丝轴承大全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