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875号
原告:漯河市平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颖县城关镇颍川大道中段临颍县中西医医院对面金***酒店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漯河市平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平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平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平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1.76元,由原告漯河市平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