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沪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901号 原告:马鞍山沪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新市工业园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马鞍山沪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沪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沪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