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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2957号 原告:河北某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大河路北马西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河北某某器材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