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7101执646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树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7101执6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