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1695号
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柳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
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创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区新义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成都柳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86元,由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