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4民初10715号之一
原告:松山区振发副食综合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经营者:***,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文华路89号院1号1至4层102内4层11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松山区振发副食综合商店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受理。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补交诉讼费,原告松山区振发副食综合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松山区振发副食综合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松山区振发副食综合商店负担,其余1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