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7918号之一
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69元,由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