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后金村31号楼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77********。
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6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86312084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元,经济损失3034.3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8日),合计43,034.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29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由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2日由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经理经办,原告***以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两份,施工过程中工程款按惯例经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财务办理交转。2019年12月25,被告因周转资金所需从原告***工程款中借款十万元,为此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通过其财务人员***账户向原告***偿还6万元,尚欠4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背离诚信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16日,原、被告曾签署《合作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第八条第6项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申请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该案不属于桓台县人民法院主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