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21民初26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东首16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86312084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街道办事处良乡居委会4组14号,身份证号码:372432197303301039。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232L。
法定代表人:夏憬,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压容器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热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压容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源热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高压容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源热电公司向原告高压容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79920.81元;2.请求判令被告天源热电公司向原告高压容器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以1079920.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天源热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高压容器公司与天源热电公司双方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9年8月24日先后签订了《三电厂烟囱维修工程合同》、《三电厂1#锅炉水冷壁管更换、安装工程合同》、《2x670t/h锅炉水冷壁更换施工工程承包合同》、《三电厂连通管道改造安装工程合同》、《连排水回收系统改造工程承包合同》、《一、二电厂减温减压焊接工程承包合同》等,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和内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高压容器公司克服种种困难,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全部安装维修工作。截至目前,天源热电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拖欠高压容器公司1079920.81元的工程款至今未付。高压容器公司催要多次,天源热电公司均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天源热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逾期竣工违约金1146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税金损失3134元;3.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诉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因反诉被告在施工案涉《连排水回收系统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期间,工期逾期196天,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应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计款675612元;反诉被告在施工案涉《一、二电厂减温减压焊接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期间,工期逾期176天,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应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金额0.5%计款470888元,以上反诉被告共计应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146500元。另,反诉被告在履行案涉《连排水回收系统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提供税率为10%的增值税发票,导致给反诉原告造成税金损失3134元。综上事实,反诉原告特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工程款1079920.81元,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自愿减让20万元,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向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879920.81元,其中:《三电厂烟囱维修工程合同》工程款46586元、《三电厂1#锅炉水冷壁管更换、安装工程合同》工程款100000元、《2x670t/h锅炉水冷壁更换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108622.81元、《三电厂连通管道改造安装工程合同》工程款160000元、《连排水回收系统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减让20万元后为144700元、《一、二电厂减温减压焊接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321100元、扣减往期工程合同超付的1088元。
除上述约定需支付的工程款外,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其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开具总金额679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其中:《连排水回收系统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减让20万元后开票金额为144700元、《一、二电厂减温减压焊接工程承包合同》开票金额为535100元。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如未按本条约定的期限提交发票,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有权相应顺延本调解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的付款期限。
三、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后,双方就本案涉工程再无纠葛。
五、本诉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573元由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