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8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东首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86312084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北曲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557424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798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4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被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涉案土地、房产、车辆已被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51172.7元,未执行到位。综上,被执行人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另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