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220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
本院于2023年6月1日收到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追加实施第一次手术的医院为共同被告,理由为***受伤后伤情并不严重,但在第一次手术后出现需做二次手术的情况,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认为实施第一次手术的医院在实施手术及相应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施第一次手术的医院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申请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追加实施第一次手术的医院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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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齐 伟
书 记 员 武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