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3民终3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6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86312084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临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293392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
上诉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丰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3)鲁03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高压公司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江苏丰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中:(一)本案一审判决中存在的认定事实错误的最大之处,在于本一审判决既没有考虑到停工已近五年【以下简称“停工五年”】期间的人工、设备、材料等价格的非“陡升”以外的上涨【对此,完全可以通过对比2019年1月和现在的政府关于造价的文件、造价信息等予以确定。对通过前述政府关于造价的文件、造价信息等仍无法确定的,尚可以通过询价等予以确定】,也没有考虑到停工五年期间,因停工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包括零部件的丢失、锈蚀【包括内外部锈蚀,因涉案工程紧靠大海(其地基就是填海造田形成的),空气特别潮湿,锈蚀相当严重】、重新使这些设备能正常运行所需付出的对设备的内外清洗、涂漆、更换相关零部件、油品等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费用;恢复图纸、资料等的费用等。关于这些费用和损失是一定会发生的,这就如同我们将一辆汽车或者自行车弃置到露天地里五年后必然会造成这样的损失是一个道理。上诉人认为,正因为本案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认定的错误及忽视,所以才造成了本案一审判决要让上诉人按照五年前的价格完成现在的施工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判决,才造成了本案一审判决彻底忽视停工五年所造成的五年前正常的设备、设施、工程,闲置五年无人理后所造成的因停工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的现状的局面。后者就如同法院判决认为已经弃置五年无人理的汽车现在不进行任何的处理就能和五年前一样接着开行是一个道理。(二)本案一审判决在认定合同停工的责任方面认定事实错误。其中:1、本案一审判决书虽然在其第14页第一段中做了“在江苏丰源公司目前无法证实涉案变频器系由山东高压公司损坏的情况下,江苏丰源公司应当先行为山东高压公司提供安装施工过程中所需设备,提供保障设备安装施工的相应条件,以促使安装工程顺利进行。至于已损毁变频器的责任承担问题,当事人可另行通过相关途径予以解决。”这种语焉不详的认定五年的停工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论述。但该判决书第13页倒数第3行至第14页正数第4行中所称的“暂不论该变频器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在发生该损害事件后,为保证涉案锅炉工程整体施工进度,避免工程停滞而产生额外损失。在涉案该变频器存在可替换或另行订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安装工程进行,而不是各方推卸责任,置之不理,最终使涉案安装工程长期停滞。而且在此期间,双方亦未积极就该变频器的损坏原因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认定或解决。”这就属于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了。上诉人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既然“在江苏丰源公司目前无法证实涉案变频器系由山东高压公司损坏的情况下,江苏丰源公司应当先行为山东高压公司提供安装施工过程中所需设备,提供保障设备安装施工的相应条件,以促使安装工程顺利进行。”,那么,“在江苏丰源公司在无法证实涉案变频器系由山东高压公司损坏的情况下,拒不为山东高压公司提供安装施工过程中所需的重要和关键设备,不提供保障设备安装施工的相应条件”这才导致了已停工五年的后果!本案一审判决不仅没有做出这种客观的认定,反而笼统地说“在涉案该变频器存在可替换或另行订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安装工程进行,而不是各方推卸责任,置之不理,最终使涉案安装工程长期停滞。”这种貌似公平,实则错误的认定。因为,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方应当提供安装用设备、设施而拒不提供,上诉人方当然无法施工,这根本不存在“在涉案该变频器存在可替换或另行订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安装工程进行,而不是各方推卸责任,置之不理,最终使涉案安装工程长期停滞。”的问题。也就是说,最终使涉案安装工程长期停滞的责任应属于被上诉人一方而不是我方。(三)本案一审判决根据我们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款总额系固定和不变的,进而推导出“即使涉案工程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出现增量,也应由双方进行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并经过建设单位即江苏丰源公司予以确认。因此,在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系包死价,而且山东高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与江苏丰源公司对工程增量达成合意,并经江苏丰源建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山东高压公司要求增加工程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合同中约定的“包死价”系根据合同正常工期确定的。而本案中,一是因为被上诉人**进货导致工程延期;二是如前所述,是由于被上诉人在发生主要设备被烧毁后,被上诉人既拖延至今不对该设备进行维修,也不购买相同设备以保证合同尽量正常履行,拒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应该保证正常供应主要设备的义务,这才导致了停工五年的极其严重的后果。如前所述,经过这五年,一方面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涉及安装工程的各项费用大幅度增加,一方面停工之时的众多设备、设施被弃置五年无人问津,导致了前述停工五年期间,因停工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包括零部件的丢失、锈蚀【包括内外部锈蚀,因涉案工程紧靠大海(其地基就是填海造田形成的),空气特别潮湿,锈蚀相当严重】、重新使这些设备能正常运行所需付出的对设备的内外清洗、更换相关零部件、油品等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费用;恢复图纸、资料等的费用等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判令仍然按照2019年1月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施工,已经显失公平。对此,山东高压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函件,其中载明了增加费用的项目及预计金额,并主张增加费用近235万余元,从表面看起来,该增加金额已经明显超出涉案合同1倍的价格,但考虑到上述两个应当增加的费用以及由于该五年造成的必然要花费的维修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一审法院压根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增加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审理和论述,也没有给当事人释明可通过评估或鉴定确定该数额,而简单地“认为”该增加的数额远远超出江苏丰源公司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且又片面地理解涉案合同约定的是山东高压公司“包工不包料”的内容,更是无由头地称山东高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之外人力成本及其他辅助器材及施工工具存在价格陡升的客观因素。所以其就按照所谓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成本目标确定费用”,进而对上诉人就该问题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不予采信。实在是认定事实错误、处理显失公平的。(四)本案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方所谓的火灾烧毁上诉人存放在集装箱房间中的设备、材料及技术资料的认定和关于火灾损失的举证责任认定错误、处理失当。上诉人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1、本案中,上诉人的两个集装箱房间是合法地放置在被上诉人戒备森严的院内的,在上诉人停工撤场期间,被上诉人应对此有看管的义务。退一步讲,假如不承认被上诉人对此有适当照管的义务,那么,就是按照是由于被上诉人方控制下被火灾烧毁,烧毁后被上诉人方理应保护现场,迅即通知上诉人前去查看、清点和处理,但被上诉人方却在没有及时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擅自对烧毁后的遗留物进行了处理、处分。鉴于此,被上诉人方应对此负举证责任,本案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和处理同样是认定事实错误、处理显失公平的。二、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依照本案一审判决第15页最后一段至第16页第一段的**,本案中似乎不存在“违约”的一方(实际上是被上诉人方违反了及时提供变频器而没有及时提供而导致停工五年,这是其最大最严重的违约),既然如此,那本案一审判决第16页第二段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就是引用、适用法律不当的。(二)如前所述,无论是被上诉人在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设备的拖延,还是2019年1月,变频器被烧毁后,被上诉人既不对其及时进行维修,也不另行购买该设备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能正常履行,而是一拖就是五年,至今仍对该设备既不维修,也不购买新的。其违约行为昭然若揭。本案一审法院一方面在其判决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一方面却不仅不对其追究违约责任,或至少要让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已经或将要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实在是适用法律不当的。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公正。
江苏丰源公司辩称,一、山东高压公司上诉主张的四项“认定事实错误”不成立。(一)山东高压公司主张的“认定事实错误”第一项,“本案一审判决中存在的认定事实错误的最大之处,在于本一审判决既没有考虑到停工已近五年期间的人工、设备、材料等价格的非‘陡升’以外的上涨,也没有考虑停工五年期间,因停工造成的设备损坏,包括零部件的丢失、锈蚀、重新使这些设备能正常运行所需付出的内外清洗、涂漆、更换相关零部件、油品等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费用;恢复图纸、资料等的费用等”不成立。(二)山东高压公司主张的“认定事实错误”第二项,“本案一审判决在认定合同停工的责任方面认定事实错误”即“涉案工程长期停滞的责任应属于被上诉人一方而非我方”不成立。上述第(一)、(二)项不成立的原因在于,工程停工的原因完全在于山东高压公司。第一,变频器烧毁发生在2019年1月,山东高压公司于2019年3月才停工撤场,此后直至2022年5月,双方的所有往来函件均载明的是,山东高压公司以增加高额工程款(235万元,增加部分超原合同额214.7万元1倍以上)为要挟,拒绝继续施工,对于江苏丰源公司屡次要求继续完成施工、调试的要求,山东高压公司设置了“对我司提出的增加工程量及变更事宜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原合同及以上所列费用合并计算,按照85%支付进度款,待高压容器公司收到款后安排人员进场”、“(确认工程量变更清单)支付我方相应款项,以便于后续工作开展”等等前提,均未主张过因变频器损毁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直至2022年6月1日山东高压公司的回函、本次诉讼答辩,山东高压公司才有了变频器损毁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主张,之前拒绝继续施工的主张完完全全仅是增加合同款。第二,工程同时采购了同型号的变频器两台,“一运一备”,即运行一台备用一台,损坏一台不影响设备整体安装、运行,烧毁一台变频器完全不构成被告继续施工、调试验收的任何障碍,该主张在对山东高压公司证据二(一审判决书的证据1)的质证意见里有明确载明。第三,涉及变频器损毁问题的五份法律文书可以证明,涉案当事人有五方,除山东高压容器,其他四方当事人均指向变频器损毁的责任主要在于山东高压公司,山东高压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三)山东高压公司主张的“认定事实错误”第三项,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价款系包死价、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工程增量达成合意、山东高压公司要求增加工程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问题。山东高压公司要求增加235万元工程款的理由为“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合同清单存在较大差异”,并明确列明了11项的构成清单,具体见山东高压公司2021年3月27日的《江苏丰源热电100t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证据》。清单载明的项目完全是单纯的要求增加合同款,完全与其2022年6月之后主张的变频器损坏、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无关。并非山东高压公司上诉主张的所谓“**进货导致工期拖延”、“拒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应该保证正常的供应主要设备的义务,这才导致了停工五年的极其严重的后果”、“经过这五年,一方面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涉及安装工程的各项费用大幅度增加,一方面停工之时的众多设备、设施被弃置五年无人问津,导致了前述停工五年期间,因停工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包括零部件的丢失、锈蚀【包括内外部锈蚀,因涉案工程紧靠大海(其地基就是填海造田形成的),空气特别潮湿,锈蚀相当严重】、重新使这些设备能正常运行所需付出的对设备的内外清洗、更换相关零部件、油品等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费用;恢复图纸、资料等的费用等费用损失”,更不是其上诉主张的“上述两个应当增加的费用以及由于该五年造成的必然要花费的维修的费用”。山东高压公司额外要求增加235万元工程款没有任何依据,第一,合同约定的是不变价格,合同第八条、合同附件一《安装范围及安装设备清单》说明第2、3、4条以及技术协议第二条的1.4条均明确约定,乙方包工不包料,工程价格一次性包死,工程量按设计院提供图纸的工程量进行施工,由于设备正在订货中,设计未全部完成,无论实际工程量比本清册多或少,合同总价都不做调整。第二,本项目未有双方洽商一致或现场签证增加工程价款的情况发生,技术协议对追加合同价款作了约定,第一、10条“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包括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事件引起的增加工程结算,结算按合同约定),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四)山东高压公司主张的“认定事实错误”第四项,关于“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方所谓的火灾烧毁上诉人存放在集装箱房间中的设备、材料及技术资料的认定和关于火灾损失的举证责任认定错误、处理失当”问题。在货柜出现自然险情后,江苏丰源公司发现杂货柜内存放了氧气瓶、乙炔瓶、废旧电源线、油漆桶和稀释剂桶、黑皮胶管、棉被和塑料桶等易燃易爆品,及时进行了清理。对于残留物品,江苏丰源公司函件要求山东高压公司前去认领,但被告一直未去人认领。山东高压公司的相关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没有任何问题。二、山东高压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第577条不当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山东高压公司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以成倍增加合同款为其继续施工的前提明显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变频器毁损、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仅仅是其后期拿来作为其违约行为的挡箭牌,意图掩饰其因要挟增加235万工程款停工从而构成违约的非法目的,即使因工程延期将来其可能造成损失,依法也应自担。综上,山东高压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江苏丰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山东高压公司继续履行《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完成剩余工程施工,完成工程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投运手续;2.请求判令山东高压公司支付至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截至2022年10月20日为2673400元,自2022年10月21日至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以2147300元为基数,按日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山东高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付款情况。2018年6月17日,江苏丰源公司(甲方)与山东高压公司(乙方)签订《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江苏丰源公司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江苏丰源公司厂内,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一江苏丰源热电天然气锅炉项目安装范围及安装设备清单、附件二天然气锅炉安装技术澄清、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澄清、附件三安装施工技术协议。本工程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施工,2018年7月30日锅炉启动投运。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造价为2147300元。付款方式为所有工程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付款期间为本合同按工程进度付款,甲方每月25日根据乙方的施工量(双方共同认可)付该月工程值的70%,累计付合同总额的70%,乙方在甲方付至工程款的50%前将合同总额100%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0%)递交甲方;本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合同总额的20%;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额的10%。竣工资料交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供竣工资料。承包方式为本合同属乙方包工不包料(工程一次性包死,本合同工程量按设计院提供的图纸工程量进行施工,无论设计院的工程量超出多少,本合同工程价款不变),乙方负责氧气、氩气、乙炔、焊接类材料等及工具类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乙方负责供应锅炉酸洗用药剂及酸洗用临时管道、阀门类材料和锅炉吹管用临时管道、阀门等材料;工具性材料由乙方提供,如脚手架、防护网、焊接挡风棚等;甲方负责供应全部安装主材料。技术要求为江苏丰源热电天然气锅炉项目安装范围及安装设备清单、天然气锅炉安装技术澄清、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澄清、安装施工技术协议。违约责任为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本合同日期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时,每逾期一天,处乙方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该合同后附有江苏丰源热电天然气锅炉项目安装范围及安装设备清单、天然气锅炉安装技术澄清、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澄清、安装施工技术协议等材料。
上述合同签订后,山东高压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安装施工。后,江苏丰源公司向山东高压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600000元。
庭审中,江苏丰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份正式开工,并于2019年3月份停工。涉案工程完成了大部分安装,部分已经进入调试阶段。2019年1月,设备与外购件变频器在调试过程中,由于山东高压公司作为安装方将电源线接反,导致变频器损坏,从而导致整体设备安装调试停滞,该责任方为山东高压公司。为此,除提交上述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外,江苏丰源公司还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江苏丰源公司、山东高压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
1.《关于丰源电厂天然气锅炉消防验收资料及高压变频器损坏问题的回复》一份,用以证明山东高压公司未完成消防验收,承诺解决消防验收资料问题;山东高压公司推卸在安装调试中造成锅炉高压变频器损坏问题的责任。该回复系山东高压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丰源电厂天然气锅炉高压变频器损坏的问题:天然气锅炉安装调试中,高压变频器属厂家调试,我方配合,调试前检测及接线端确认为厂家调试人员负责确认,检查完毕始送电是厂家调试人员,调试阶段问题应为厂家负责,调试完毕后转交我方安装使用,此事故我方无任何责任,**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调查,并提供有说服力的第三方见证依据。二、关于消防验收资料:部分消防资料内***后贵公司未予以认可,我方将尽快解决消防验收资料问题。
2.《江苏丰源热电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证据》一份,用以证明山东高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价款总额,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清单,要求额外增加合同款2351250元,作为后续开展工作的前提。该工程量及变更证据单系山东高压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该单据的主要内容为:关于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工程,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合同清单存在较大差异,贵司要求我方提供相关证据,说明如下:1.投标时生产厂家口头提供锅炉情况为整装模块供货,实际为散件供货,此项增加安装费用800000元……11.2018年4-5月份、2020年11月-12月份,贵司通知我单位安排人员进行调试,我方安排调试人员进场,都因贵司原因,两次中止调试增加调试费用250000元……以上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甲方承诺给予签证确认,我公司已于2019年3月4日以书面形式当面交给贵司相关人员,至今未给予确认,已给我司造成巨大损失,并尽快安排专人,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图纸及现场实物核实确认,并支付我方相应款项,以便于后续工作开展。
3.《关于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施工、调试和投运事项联系函》一份,用以证明江苏丰源公司要求山东高压公司完成剩余工程量并配合开展调试工作,同时提供资料办理投运手续,使锅炉尽快投运。该联系函系江苏丰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山东高压公司发送。该联系函的主要内容为:由贵公司承建的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1×100t/h天然气炉,仍有剩余工程量未完成,现我司天然气炉需投运,请贵司依据我双方2018年6月17日签订的合同,派人来我司完成剩余工程量并配合开展调试工作,同时提供资料,办理投运手续,使我司天然气炉尽快投运。
4.《江苏丰源热电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一份,用以证明山东高压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增加工程量2106250元。该清单系山东高压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该清单的主要内容为:江苏丰源热电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工程因实际施工位置与招标时的施工位置发生变化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工程量及措施费增加,原合同额2147300元,已显失公平,后因业主原因导致多次停工,现业主要求重新复工,对此,山东高压公司提出:1.江苏丰源热电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工程实际已发生增量为约1606250元(后附明细)。2.后续施工至调试完成具备运行条件需大约200000元……3.该工程消防验收需业主方自行办理,如需高压容器公司办理,需增加300000元费用)(或据实支出)……。
5.《关于立即完成工程施工、调试、验收及办理投运手续的通知》、《回复》各一份,用以证明山东高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以成倍增加工程款为要挟,拒绝继续施工、调试验收、办理投运手续。山东高压公司拒绝提供办理锅炉投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致使江苏丰源公司无法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通知系江苏丰源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向山东高压公司发送;上述回复系山东高压公司于2022年6月1日针对江苏丰源公司的上述通知作出的相关答复。其中,(1)……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了工程进度款。贵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产生高额违约金,且设备迟迟不能投用给我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亦应由贵公司承担。为此,特通知贵公司如下:1.优先解决锅炉投用问题,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2)回复的主要内容为:……贵我双方已经就522通知所涉工程的施工及停工的原因、相关费用的处理等基本达成了一致。不要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我公司。正如823纪要中所说,522通知所涉工程之所以停工,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变频器损坏及维修问题,对此,既有贵我双方往来函件等材料,也有您司与相关单位的诉讼材料能够说明。我公司真诚地希望您司早日解决好这个根本问题,以使522通知所涉工程能早日复工……
证据二,(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涉案变频器损坏是山东高压公司原因造成的。其中,(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载明: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原告方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丰源热电18年后来买的两台变频器现场接线接反了,调试送电的时候炸机了,问题不小,您先了解一下”“接线好像是现场业主方接的”“没有人员安全问题,设备损毁严重”“他们输入输出接错了”……(2021)京0116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根据被告调取的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的案件卷宗,该案的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已向业主经办人员**联系核实相关案件事实,**已明确回复确认,业主请的锅炉安装队将现场的接线输入和输出接反了,导致涉案变频器送电时被损毁……
对此,山东高压公司质证认为:对于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工程之所以延期是因为2018年10月24日及其以后,江苏丰源公司还不断的购买新设备往现场运送。因此,工程延期的责任在于江苏丰源公司,而非山东高压公司。而且,涉案合同仅约定了价格一次性包死等,但合同中并未约定若因江苏丰源公司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延期,也适用该合同。对于证据1,在该回复中,山东高压公司清楚的**,调试阶段的问题应由厂家负责,而不应由山东高压公司负责。因为当时组织调试的是江苏丰源公司,则在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应由山东高压公司负责。关于消防验收资料的问题,相关资料和简单设备均在江苏丰源公司的两个铁皮屋内。因江苏丰源公司的原因致使该材料丢失,不应由山东高压公司负责。对于证据2、证据4,涉案安装合同约定2018年7月30日完工,但因江苏丰源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接近两年多的时间。因此,作为一种补偿或者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山东高压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的主张合理合法,不存在要挟情况。对于证据3及证据5中的通知,江苏丰源公司并未解决合同恢复施工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重要设备烧毁后,并未通过合法的程序确认责任。江苏丰源公司亦并未购买新的设备。因此,山东高压公司无法进行安装。而且涉案资料和施工设备,均系江苏丰源公司原因导致丢失。对于证据5中的回复,该回复合情合理合法。对于证据二,(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京0116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法院并未在审理查明或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涉案变频器损害的责任一方。相关载明的部分也是**的当事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法院的认定观点。
庭审中,山东高压公司辩称,其已经全部施工完成了涉案工程中的安装部分,但由于江苏丰源公司组织调试不当,造成重要设备、资料被烧毁,江苏丰源公司亦未购买新的设备,致使涉案工程搁置至今,未能继续施工。为此,山东高压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山东高压公司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的关于设备供应商调试中发生事故的责任不在于山东高压公司的相关函件七份,用以证明涉案工程停工至今,是由江苏丰源公司设备供应商调试中发生事故所致,责任并不在于山东高压公司。该七份函件的时间分别为2019年2月22日、2019年11月16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7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14日。该函件内容均强调“高压变频器属厂家调试,我方配合,调试前检测及接线端厂家调试人员负责确认”等,系关于双方沟通涉案工程的意见及处理方案。其中上述2020年4月13日、2021年3月27日的函件内容与江苏丰源公司提交的证据相同。
证据2,《关于立即完成工程施工、调试验收及办理投运手续的通知》的回复(即江苏丰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5中的回复)一份,用以证明山东高压公司处理设备烧毁事故及后续复工问题的态度及方案。
证据3,函件两份,用以证明山东高压公司存放施工资料、部分施工设备等的集装箱已被江苏丰源公司丢失,江苏丰源公司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其中,(1)第一份函件系江苏丰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山东高压公司发送。主要内容为:2022年6月17日17:30左右,我司天然气炉西北角场地一只杂货柜内部出现自然迹象。为消除隐患,我司紧急启动了应急方案。在清理隐患现场发现杂货柜内有氧气瓶、乙炔瓶、废旧电源线、油漆桶和稀释剂桶、黑皮胶管、棉被和塑料桶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混放的混乱现象。后我司经多方咨询,得知杂货柜为施工单位废弃工棚,故,我司按照无主废弃物缴废和清场……(2)第二份函件系《关于工具房和办公室认领函件的回复函》,系2022年7月7日山东高压公司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该函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是由于贵方原因停工,贵公司不允许我公司把工具房和集装箱办公室运走,贵公司应负有看管责任。2.存放现场是施工时贵公司指定的位置,明知是我公司施工用的工具房和办公室,而作为无主物品私自处理,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是贵公司故意为之……
证据4,会议纪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认可了关于事故责任及善后处理的初步意见。该会议纪要的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主要内容为:……原合同2147300元,已显失公平,后因业主原因导致多次停工,现业主要求重新复工,对此,山东高压公司提出:1.江苏丰源热电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工程实际已发生增量约为2350000元。2.后续施工至调试完成具备运行条件大约400000元……
证据5,江苏丰源热电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证据两份(即江苏丰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2、4)、以及关于江苏丰源天然气炉调解方案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工程除合同及图纸外,尚有部分变更,如解除合同,江苏丰源公司应对山东高压公司予以补偿。其中,关于江苏丰源天然气炉调解方案系山东高压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该调解方案系关于山东高压公司主张的工程量的变更情况。
证据6,仓库购进物资台账一宗,用以证明江苏丰源公司供应设备到场时间较晚,致使工期延误、施工成本增加。该台账记载了收货的时间、进货单位、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收货人及供应经办人等。上述单据载明的收货时间为自10月24日至1月23日之间。
证据7,(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即江苏丰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二)、(2021)鲁03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7536号民事裁定书、(2023)鲁0112民初3223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用以证明截至目前,涉案设备烧毁的责任至今没有确定,江苏丰源公司至今也未购买新的设备,因此,涉案工程现在不具有恢复施工的条件。
证据8,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一份,用以证明江苏丰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标准组织调试。该规程载明: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为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主导作用,全面协助试运指挥部负责机组试运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和发展各项试运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环境和健康等工作进行控制……。
江苏丰源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对于江苏丰源公司向山东高压公司发送的函件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山东高压公司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的相关函件真实性有异议,江苏丰源公司并未收到,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证据均显示工程停工是因山东高压公司要求高额费用,而非因变频器损坏。对于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回复系山东高压公司的单方意见。对于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山东高压公司存放了何种物品,江苏丰源公司并不知情。对于火灾之后的残留物品,江苏丰源公司曾要求山东高压公司前来认领,但山东高压公司并未理会。对于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会议纪要系山东高压公司的单方意见,并不能证明双方认可了相关处理意见。对于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山东高压公司完全抛开合同约定,以额外高额费用为要挟拒绝继续施工。本项目未有双方协商一致或现场签证增加工程款的情况发生,技术协议对追加合同价款做了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对于证据6,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江苏丰源公司未查到该材料,不能确定为江苏丰源公司所有。对于证据7,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涉案文书共涉及五方当事人,除山东高压公司外,其他四方当事人均指向变频器的损毁责任在山东高压公司。变频器损毁的事实是,在山东高压公司已将变频器安装、接线完成的情况下,供货方到达现场进行开机调试,且三方均在现场。系山东高压公司接线错误所致。而且,江苏丰源公司有替换的变频器,并不存在山东高压公司主张的“江苏丰源公司至今也没有购买新的设备,因此本案工程现状不具有恢复施工的条件”的问题。对于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涉案工程尚未安装完成,尚未达到启动、验收的条件,不存在山东高压公司所称的“原告未按国家的有关标准组织调试”的问题。
庭审中,江苏丰源公司主张山东高压公司应当继续履行《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完成剩余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投运手续;并诉求山东高压公司支付违约金2673400元,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147300元为基数,按照日3‰计算自2021年9月1日(江苏丰源公司向山东高压公司发送联系函之日)至2022年10月20日(江苏丰源公司自愿主张之日)。江苏丰源公司还主张山东高压公司以2147300元为基数,按照日3‰的计算标准向其支付自2022年10月21日至涉案工程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对此,山东高压公司辩称,因变压器被烧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涉案工程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山东高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江苏丰源公司提交的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关于丰源电厂天然气锅炉消防验收资料及变频器损坏问题的回复、江苏丰源热电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证据、关于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施工、调试和投运事项联系函、江苏丰源热电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关于完成工程施工、调试、验收及办理投运手续的通知、回复、(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天然气炉安装单位未完成项、电子汇票复印件、收款收据,山东高压公司提交的相关函件、会议纪要、仓库购进物资台账、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2021)鲁03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7536号民事裁定书、(2023)鲁0112民初3223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账明细等及到庭当事人庭审**在卷作证。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丰源公司与山东高压公司签订的涉案《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经庭审查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涉案变频器损坏的原因及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二、山东高压公司主张的后续施工工程款是否应当增加;三、江苏丰源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能否支持。
一、关于涉案变频器损坏的原因及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庭审中,江苏丰源公司主张系因为山东高压公司的人员将变频器的线路接反,导致电源接通时变频器炸机烧毁,而山东高压公司则辩称系江苏丰源公司违法组织调试,且在山东高压公司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将变频器损毁。为证明涉案变频器的损坏原因,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但根据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关于变频器损坏的描述均系各方当事人的**,在“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均未对涉案变频器损坏的原因进行事实认定。故,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涉案变频器的损毁原因亦不能予以认定。但,暂不论该变频器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在发生该损害事件后,为保证涉案锅炉工程整体施工进度,避免工程停滞而产生额外损失。在涉案该变频器存在可替换或另行订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安装工程进行,而不是各方推卸责任,置之不理,最终使涉案安装工程长期停滞。而且在此期间,双方亦未积极就该变频器的损坏原因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认定或解决。在此情况下,因在涉案《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不包料”、“江苏丰源公司负责全部安装主材料”,在江苏丰源公司目前无法证实涉案变频器系由山东高压公司损坏的情况下,江苏丰源公司应当先行为山东高压公司提供安装施工过程中所需设备,提供保障设备安装施工的相应条件,以促使安装工程顺利进行。至于已损毁变频器的责任承担问题,当事人可另行通过相关途径予以解决。
庭审中,山东高压公司还辩称,涉案锅炉投用所必需的锅炉出厂资料、安装资料以及小型设备等在江苏丰源公司厂区内已经被烧毁。对此,江苏丰源公司不予认可。虽然通过双方的往来函件,江苏丰源公司认可发生火灾,并通知山东高压公司领取火灾遗留的残品。但就之前在铁皮屋内存放何种资料及设备,一审法院均不能予以查证。故,山东高压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缺乏证据支撑,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江苏丰源公司、山东高压公司均认可涉案安装工程已完成大部分,且江苏丰源公司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综合分析涉案安装合同的实际履行、解除合同的相应成本及双方当事人自身利益等各方面,涉案设备继续安装施工符合客观实际及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利益。故,江苏丰源公司诉求山东高压公司按照《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完成剩余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投运手续,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江苏丰源公司应按上述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山东高压公司提供工程安装过程中所需的变频器等相关设备。
二、关于涉案工程款是否增加的问题。涉案《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造价为2147300元……工程价格一次性包死,本合同工程量按设计院提供的图纸工程量进行施工,无论设计院的工程量超出多少,本合同工程价款不变……”该承包合同的附件即《安装施工技术协议》约定“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包括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事件引起的增加工程计算,结算按合同约定),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款总额系固定和不变的。即使涉案工程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出现增量,也应由双方进行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并经过建设单位即江苏丰源公司予以确认。因此,在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系包死价,而且山东高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与江苏丰源公司对工程增量达成合意,并经江苏丰源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山东高压公司要求增加工程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山东高压公司还辩称,合同约定的“包死价”系根据合同工期确定的。但是因为江苏丰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后期施工人员、材料成本增加,再行按照合同工期内的价格进行施工,已经显失公平。山东高压公司对此虽提交了相应的函件,其中载明了增加费用的项目及预计金额,并主张增加费用近235万余元,经对比,该增加金额已经明显超出涉案合同1倍的价格,应当认为也是远远超出江苏丰源公司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且又因涉案合同约定的是山东高压公司“包工不包料”,山东高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之外人力成本及其他辅助器材及施工工具存在价格陡升的客观因素。故,按照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成本目标确定费用,较为客观合理。对山东高压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涉案工程延期的原因以及江苏丰源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问题。涉案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份才开工,截至2019年1月,仍处于相关设备安装过程中。且根据山东高压公司提交的涉案仓库购进物资台账也可以认定江苏丰源公司并未完全在上述合同约定工期内向山东高压公司提供安装工程所需设备。而即使如此,山东高压公司并未提出因工期延长导致各项费用上升的异议,或经综合评估后提出解除合同等,而是予以接收并继续安装施工。由此,涉案合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就施工工期延长问题,双方并未提出异议,而是根据实际状况对工程期限延长达成了默认。且即使在变频器损坏出现争议后,江苏丰源公司虽曾多次要求山东高压公司继续施工,但经一审法院上述分析认定,在江苏丰源公司未重新提供变频器的前提下,山东高压公司作为“包工不包料”的施工方,也不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从这个角度上讲,江苏丰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安装工程的逾期系由山东高压公司违约导致。故,江苏丰源公司诉求山东高压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2673400元及截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签订的《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附件)继续履行,原告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提供安装工程所需的变压器等设备,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完成剩余工程的施工、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投运手续;二、驳回原告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94元,由原告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7047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704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山东高压公司提交江苏官网下载的江苏人材价格文件一份,证明:现在施工价格上涨,费用增加。江苏丰源公司质证称,一、山东高压公司在微信群中提交的压缩包中全部都是电子文档,最终修改日期全部是2023年8月17日、2023年8月18日,打开文件就可以看到,根本不是山东高压公司所称的截止10月23日没有新证据,而在今天又找到了新证据,根据形成时间来看,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依法不予采信。二、山东高压公司所主张的增加的费用235万全部是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额外费用,根本不是山东高压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辩称的因停工造成的需要增加的费用,关于这一点刚才被上诉人代理人已经予以认可。三、所有证据完全与本案本诉无关,所谓费用问题不是本诉范围,山东高压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不是一审二审应当审理的范围。本院认为,山东高压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约。双方前期因变压器损坏停工,但江苏丰源公司述称还有一台备用变压器可供后续安装使用。故,目前案涉承揽工程客观上并不存在不能施工的情况,山东高压公司应当依约完成承揽事项。对于山东高压公司主张工程停工多年,人工等费用成本上涨需增加工程价款的主张,一方面双方对前期停工原因尚存争议,停工责任由谁负担无法确定;另一方面现在山东高压公司并未实际进场恢复施工,具体费用差额尚未产生,增加工程价款是否客观、必要、合理无法确定。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高压公司并未对此提起反诉,双方可另行协商。对于山东高压公司主张现场集装箱失火造成相关财物及资料灭失的情况。山东高压公司作为承揽方本身对其所持有的施工资料等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且,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火灾事故发生属实,但不足以证明因火灾造成哪些财物及资料灭失,山东高压公司若认为火灾给其造成损失,可依法另行向江苏丰源公司主张权利,其以此拒绝继续完成承揽事项理由不充分。
综上所述,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