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市桃源镇某某宏彩钢板组合房厂与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973号 原告:吴江市桃源镇***宏彩钢板组合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村。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吴江市桃源镇***宏彩钢板组合房厂与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吴江市桃源镇***宏彩钢板组合房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桃源镇***宏彩钢板组合房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桃源镇***宏彩钢板组合房厂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贾珂 书 记 员 贾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