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79号
原告:鲨胤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05弄2号1402-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鲨胤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鲨胤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鲨胤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270元,减半收取计2,635元,由原告鲨胤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