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阳县蓝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3398号 原告:平阳县蓝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三和村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平阳县蓝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平阳县蓝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蓝宇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县蓝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