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2860号
原告:湖州同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街道富民中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5X3Q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8636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州同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湖州同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书面声明不再缴纳诉讼费且确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同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