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1432号之一
原告:上海启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822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启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二份合同约定的定作钢结构、屋面及墙面的制作安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的工程,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故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定做和安装,内容包括了钢柱、墙面、屋面、墙体等,施工需要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属于建设工程的施工,故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