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22民初479号
原告:宣汉县华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苟**,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苟于周,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宣汉县华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苟**、苟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苏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