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华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宣汉县华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2民初1733号
原告:宣汉县华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兴均,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
负责人:苟于周,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汉县华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成都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注销。原告宣汉县华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华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汉县华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0.00元,减半收取计20,600.00元,由原告宣汉县华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苏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