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2877号
申请执行人:***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创智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7332K。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代理人:徐爱均,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历城街道北水西村委前水西村1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UX42G07。
法定代表人:张浩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劳务工程款1016352.34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协议确定的义务,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8月23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同意按照(2021)苏0481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款项;2、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利息及迟延履行金),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全部剩余款项及剩余的利息、迟延履行金;3、上述费用的计算方式均为: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后冲抵差欠本金;4、执行费12744元于2023年12月30日由被执行人支付至法院账户;5、上述还款由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张浩俊进行执行担保。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水芳
审判员 丁文标
审判员 王玉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