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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1)沪03破25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稷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2年9月20日,中稷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中稷房地产公司仅向管理人移交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章和文件资料,未移交其他财产和资料。经管理人调查,中稷房地产公司名下仅有银行存款人民币42.01元以及持有3家股权。除一家子公司也已进入破产程序外,管理人拍卖对外股权投资均流拍。管理人经审查确认的中稷房地产公司债权人民币103,765,200元。管理人认为中稷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相关方提出重整、和解的申请,申请法院宣告中稷房地产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中稷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申请宣告中稷房地产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