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1)沪03破25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稷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2年9月20日,中稷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中稷房地产公司仅向管理人移交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章和文件资料,未移交其他财产和资料。经管理人调查,中稷房地产公司名下仅有银行存款人民币42.01元以及持有3家股权。除一家子公司也已进入破产程序外,管理人拍卖对外股权投资均流拍。管理人经审查确认的中稷房地产公司债权人民币103,765,200元。管理人认为中稷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相关方提出重整、和解的申请,申请法院宣告中稷房地产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中稷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申请宣告中稷房地产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