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1)沪03破250号之一
2021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2年9月1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XX公司无争议债权表》。
本院查明,本案债权申报期限内,管理人共收到2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确认了2位债权人的债权。管理人制作了相应的《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情况,债权人会议对2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就该2位债权人的债权制作了《XX公司无争议债权表》。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债权人对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附表《上海XX有限公司第一批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