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1)沪03破250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月19日,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稷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中稷房地产公司破产程序的申请,称法院已裁定确认中稷房地产公司债权表并已宣告中稷房地产公司破产。截止申请日,已发生破产费用952.47元,实际清偿0元;中稷房地产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清偿财产,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因此,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稷房地产公司现有财产状况,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后续仍有未尽事宜的,管理人仍需依法履职并妥善处理。后续如有其它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中稷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