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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稷瑞威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1)沪03破251号之三 申请人:中稷瑞威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6月16日,中稷瑞威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稷瑞威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中稷瑞威公司破产程序的申请,称法院已裁定确认中稷瑞威公司债权表并已宣告中稷瑞威公司破产;经管理人调查,中稷瑞威公司名下仅有银行存款57.66元,名下6家子公司股权经拍卖均告流拍;中稷瑞威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清偿财产,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按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完成了债权核查、财产调查等工作,对中稷瑞威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应的处分工作。根据中稷瑞威公司现有财产状况,可以认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据此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续仍有未尽事宜的,管理人仍需依法履职并妥善处理。后续如有其它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稷瑞威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