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好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81民初11957号

原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天车罗村)968号。

法定代表人:章文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好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一区H区126室。

法定代表人:祁秀梅。

原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好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材料款8194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物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事项后,采取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立即发货的发货方式。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后,被告开始供货。后经核对,被告尚欠φ8型号的盘螺2.1吨,款计8194元。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材料采购合同、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付款凭证各一份、发票两份。

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自动放弃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9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物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事项。原告付款后,被告尚欠部分型号钢材2.1吨计819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按约履行。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好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19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好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敬涛

人民陪审员  金 岳

人民陪审员  蒋培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