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寿粉女与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7964号

原告:寿粉女,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琦能,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天车罗村)**。

法定代表人:章文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粉女与被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寿粉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玉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俞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