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2201号

原告:***,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鲁杨,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天车罗村)**。

法定代表人:章文雄。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傅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