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2201号
原告:***,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鲁杨,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天车罗村)**。
法定代表人:章文雄。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傅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