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4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天车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2929249L。
法定代表人:章文雄,系公司董事长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凌蓉,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超,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萍,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已故),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章,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印祥,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诉人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萍、***(已故)、李长章、童印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查明***已于2020年10月12日即一审判决作出之前死亡。***死亡后,应当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径行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瑜
审 判 员 梅 云
审 判 员 茹赵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娄皓宁
书 记 员 钟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