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3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灿,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天车罗村)**。

法定代表人:章文雄,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小莉

审 判 员 李丹丹

审 判 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车楚佳

书 记 员 蒋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