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北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某某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6467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467号。
负责人:李钊。
被申请人:**国,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营山北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三星路D幢12号。
法定代表人:**国。
被申请人:四川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三星路A幢5号。
法定代表人:**国。
被申请人:黄月琼,女,汉族,1966年8月6日生,住营山县。
本院在审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营山北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黄月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23740013.97元的财产。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国所有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星锦城)8幢1层1号、8幢2层1号、8幢3层1号、9幢1层1号、9幢2层1号和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城南镇三星北路三星锦城小区1幢1层1号、1幢1层2号、1幢2层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营房权证营字第201304331-1、201304331-1、201304329-1、201304329-2、201304327-1、201304327-2、201304323-1、201304323-2、201304317-1、201304317-2、201304799-1、201304799-2、201304801-1、201304801-2、201304794-1、201304794-××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国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营国用(2013)第02909、02910、02911、02912、02913、02905、02906、02907号土地。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