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北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执行人营山北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1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南充市顺庆区。
负责人:李钊。
被执行人:营山北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营山县城.
法定代表人:兰兴国。
被执行人:四川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营山县城.
法定代表人:兰兴国
被执行人:兰兴国,男,汉族,1964年4月1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黄月琼,女,汉族,1966年8月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646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执行人营山北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兴国、黄月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川1302执17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营山北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兴国、黄月琼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银行账户18296840.0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桂芳彪
审判员  陈 鲲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