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4222号
移送执行主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交通庭。
被执行人:兰兴国,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营山北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
本院在执行交通庭移送与兰兴国、***、营山北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于立案前将诉讼费给付完毕,故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移送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