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附**。
法定代理人:胥锋,行长。
被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div>
法定代理人:邓惠方。
被执行人: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div>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涉嫌宜宾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为妥善化解非吸案件,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协调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全部委托我院执行。为妥善化解非吸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 权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刘俊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