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执恢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3045248-2。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宜宾市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幢3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57964704-8
法定代表人:邓代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0幢。注册号:511500000030683。
法定代表人:邓惠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内容:“1、申请被执行人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9549.15元及诉讼费617元;2、加倍支付申请人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财产调查,发现宜宾中泽房地产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其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其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磊
审 判 员 谯雪川
审 判 员 唐云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松
书 记 员 杜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