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执1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6号附1号。
法定代理人:胥某,行长。
被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0幢。
法定代理人:**2。
被执行人: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
法定代理人:**1。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1,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其他费用549935.21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2017)川01执1966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以下车辆:1、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川Q×××××的丰田牌轿车一辆;2、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轿车一辆以及车牌号为川A×××××的*******牌轿车一辆;3、登记在被执行人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Q×××××的远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Q×××××的BUICK轿车一辆、车牌为川Q×××××的长安牌轿车一辆;4、登记在被执行人**1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的揽胜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欧蓝德EX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Q×××××的******一辆、车牌号为川Q×××××的*******牌轿车一辆。
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