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旨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0722民初4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9123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4481.3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执行过程中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4481.36元,因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只承担4481.36元,故其已履行完毕。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信息。另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在全省三级法院另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和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洪远
审判员  王信甲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