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3600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牛山镇利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03801728G。

法定代表人:徐旨松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兆柱

人民陪审员  孙惠芬

人民陪审员  刘洪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玲

书 记 员  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