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3600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牛山镇利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03801728G。
法定代表人:徐旨松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兆柱
人民陪审员 孙惠芬
人民陪审员 刘洪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玲
书 记 员 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