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县来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产生争议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也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另被上诉人系高县本地的人民政府,为了保证本案的公平审理,高县人民法院应当回避本案,将本案移送至宜宾市其他法院进行审理。故请求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方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因此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之一,也应受专属管辖的约束。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永
审 判 员 邹 利 华
审 判 员 曾 珍
法官助理 刘琼书记员林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