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县来复镇人民政府与宜宾精绘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1525民初1125号
原告高县来复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来复镇政府)与被告宜宾精绘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绘公司)、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洁公司)、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凯歌公司)、四川思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勘察、施工、监理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华洁公司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其与来复镇政府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华洁公司明知其没有设计资质仍与来复镇政府订立合同,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来复镇政府没有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未对华洁公司的资质认真审查,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来复镇政府诉请的拆除费、重建费、鉴定费金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来复镇政府要求华洁公司赔偿综合池体拆除费、重建费、鉴定费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华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精绘公司、兴凯歌公司、思成公司于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29日,来复镇政府与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华洁公司就高县来复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施工图纸和施工图纸预算订立《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同年11月6日,华洁公司完成施工图纸设计。2013年10月10日,高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准予高县来复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予以立项的决定,项目业主来复镇政府,建设地点高县来复镇桥头村四组大桥溪。2014年2月25日,来复镇政府与精绘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014年4月15日,来复镇政府与兴凯歌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4月25日,来复镇政府与思成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案涉工程于2014年5月开工,2014年9月16日至18日,连续大雨导致南广河河水在18日凌晨猛烈上涨,把整个工地淹没至标高0.8米处,由于综合池体未注水,浮力使综合池体浮起,漂浮位移,水位下降后,原综合池体回落导致池体移位及基础和池体破坏严重产生严重变形,池体底板出现多处贯穿裂缝,池体墙内出现多处断裂,池盖严重受损。来复镇政府委托宜宾市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就综合池体安全性及主体结构质量状况予以鉴定,支付鉴定费28,000元。2014年10月16日,该公司作出《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来复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综合池体由于自然灾害破损严重,设计应对水池考虑抗浮措施(设置抗浮桩或抗浮锚杆),修复费用较高,建议该综合池体拆除重建。另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综合池体开裂及倾斜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支付鉴定费49,000元。2015年5月15日,该院作出《技术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及建议:综合池体开裂及倾斜的原因是,综合池体场地地势低洼具备较好的汇水条件,在雨量增大及其支流大溪沟水位上涨时周边汇水形成较高水头压力;综合池体未采取有效抗浮措施,结构自重不能抵抗较高的水浮力作用。加固修复难度较大,建议拆除重建。 经各方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华洁公司另行提供经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法、科学、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综合池体按增加抗浮措施变更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未完工工程和综合池体变更工程、综合池体拆除费55,000元(包干价);监理、地勘单位按原合同约定为该工程提供服务直至竣工验收,不再收取费用。案涉工程现已竣工。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来复镇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相关事宜会议纪要记载,综合池体损失相关费用682061.38元(综合池体清单内外损失金额605,061.38元、鉴定费77,000元)。
一、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县来复镇人民政府综合池体拆除费、重建费、鉴定费合计515,942.97元; 二、驳回高县来复镇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0元,高县来复镇人民政府负担3,351元,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德中 人民陪审员  刘汉芬 人民陪审员  陈小清
法官 助理  罗国萍 书 记 员  梁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