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县孔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宾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1号万玺花园22楼A号。
委托代理人代涛,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宜宾县孔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住所地宜宾县孔滩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县孔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2358元由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