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平西宴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铁清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平西宴府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14)**民初字第17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与被执行人宜宾平西宴府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熊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