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中山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02民初232号
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宜宾中山医院。住所地:宜宾市西郊苗圃路。
负责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中山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中山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